青海省交通運輸廳
關于印發《青海省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督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
各市州交通運輸局,省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監督局:
《青海省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督管理實施辦法》經2021年8月4日第3 次廳務會研究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嚴格貫徹執行《實施辦法》,切實落實監管職責,強化對轄區道路運輸企業的宣傳督導,做好對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控運營服務商的考核管理,充分發揮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控系統作用,有效預防和減少道路運輸安全生產事故,確保全省道路運輸行業安全穩定發展。
青海省交通運輸廳
2021年8月12日
青海省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督管理實施辦法
QHFS17-2021-0003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我省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督管理與考核工作,規范道路運輸車輛衛星定位系統建設和運行,確保數據信息互聯互通,有效發揮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控系統作用,預防和減少道路運輸事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督管理辦法》等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我省道路運輸車輛安裝、使用衛星定位裝置,以及開展相關安全監督管理工作,適用本辦法。
全省各級交通運輸管理部門、道路運輸企業、提供道路運輸車輛衛星定位的動態監控運營服務商以及相關從業人員開展相關工作或業務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道路運輸車輛,包括旅游客車、包車客車、縣際以上班線客車、危險貨物運輸車輛、半掛牽引車以及重型載貨汽車(總質量為12噸及以上的普通貨運車輛)。
第四條 道路運輸車輛監督管理與考核工作遵循政府監管、企業監控、聯網聯控、分類考核的原則。
第五條 省交通運輸廳負責全省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督管理與考核工作,委托省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監督局具體承擔全省范圍內監督管理與考核工作具體事務性工作。各市州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按照本辦法,負責具體實施本轄區內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管與考核工作。
第二章
工作職責
第六條 省交通運輸廳委托省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監督局承擔的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全省重點運營車輛聯網聯控工作,對各市州交通運輸管理部門進行指導、監督、考核;
(二)制修訂監督管理辦法并組織實施;
(三)負責全省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控運營服務商平臺的備案管理;
(四)負責全省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控運營服務商的考核管理,定期公示考核結果;
(五)抽查運輸企業動態監控工作落實情況,做好抽查記錄,對抽查發現的違規違章車輛,向有管理權限的監管機構下達督辦通知,限期整改;
(六)負責省級監管平臺的建設、運行維護和交通運輸部以及政府其他部門信息平臺數據交換共享工作;
(七)負責組織全省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管系統應用相關培訓。
第七條 市州交通運輸管理部門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本地區重點運營車輛聯網聯控工作,對下級管理機構的工作進行指導、監督、考核和服務;
(二)配備專職人員負責對本轄區運輸企業動態監控情況進行檢查,監督檢查轄區運輸企業動態監控平臺工作人員落實崗位責任制;
(三)負責本轄區運輸企業動態監控工作的監督檢查和考核工作,定期檢查運輸企業落實動態監控工作情況,做好檢查記錄,建立監督檢查和考評檔案,對抽查發現的違規違章車輛,向下級管理機構或車輛所屬企業下達督辦通知,限期整改。
(四)執行上級監管機構下達的各項任務。
第八條 縣級交通運輸管理部門主要職責是:
(一)執行上級監管機構下達的各項任務,負責本地區重點運營車輛聯網聯控工作,組織做好轄區動態監管(控)人員的業務培訓工作;
(二)配備專職人員負責對本轄區運輸企業動態監控情況進行檢查,監督檢查運輸企業動態監控平臺工作人員落實崗位責任制;
(三)負責本轄區運輸企業動態監控工作的監督檢查和考核工作,定期檢查運輸企業落實動態監控工作情況,做好檢查記錄,建立監督檢查和考評檔案,對抽查發現的違規違章車輛,向車輛所屬企業下達督辦通知,限期整改。
第九條 道路運輸企業是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控的責任主體,其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本企業重點運營車輛的動態監控工作,組織學習貫徹落實國家及行管部門有關重點運營車輛動態安全監控工作的各項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
(二)負責本企業監控系統的建設、應用、管理與維護,制定本企業監控系統運行維護辦法,重點運營車輛車載終端安裝率、車載終端完好率分別達到100%,保證企業監控系統正常使用。按規定向上級政府監管平臺交換車輛動態、靜態信息,保證上傳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實效性。積極配合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如實提供有關資料和說明情況;
(三)建立企業車輛及從業人員動態監控管理制度、違章違規處理制度、責任追究制度并組織實施;
(四)負責組織本企業車輛安裝衛星定位車載終端并組織驗收;
(五)負責建立動態監控值班制度,配備專職監控人員對車輛運輸生產過程進行動態監控。建立緊急報警信息處理機制,監控人員對各類緊急報警信息應當做到及時處理、及時報告和及時記錄。建立動態監控工作臺帳、終端安裝登記表、實時監控登記表、違規違章處罰登記和統計表等。詳細記錄車輛出車、收車、停運時間以及違章情況、違章提示處理情況等信息;
(六)建立駕駛員使用維護車載終端制度。駕駛員負責車載終端及其外圍設備的日常使用和維護工作,避免顯示屏、主機設備等部件接觸到水、油等液體,確保車載終端及其外圍設備無人為損壞、拆除、丟失、私自更改線路、惡意人為干擾、故意遮蔽信號等現象;不得破壞衛星定位裝置以及惡意人為干擾、屏蔽衛星定位裝置信號,不得篡改衛星定位裝置數據;
(七)充分利用企業監控平臺健全駕駛員安全行車考核制度,加強對駕駛員的考核管理和處罰;
(八)負責建立路況、天氣信息的獲取發布機制,及時準確地掌握運營車輛行駛區域的交通環境變化情況(雨、雪、霧天氣,道路維修,交通事故路阻等信息),并通過企業平臺及時傳達給車輛駕駛員,保證運輸安全;
(九)負責建立車載終端巡檢制度,每日對車載終端運行情況進行檢查,終端故障未修復前車輛不得安排運輸生產。對車載終端使用不正常或不在線的營運客車,客運企業不得簽發安檢合格單,汽車客運站不得報班;對車載終端使用不正常或不在線的危險品貨物運輸車輛,危貨運輸企業應停止其經營活動;
(十)新增車輛應選擇安裝檢測合格、符合標準的道路運輸衛星定位系統車載終端設備;
(十一)適時對本企業動態監控相關工作人員組織開展系統應用培訓,使其熟練掌握監控平臺、車載終端及其外圍設備的正確使用方法;
(十二)使用社會化運營服務商監控平臺的企業,應根據雙方合作協議,及時足額繳納合同約定的動態監控服務費用,保障動態監控服務持續有效;
(十三)道路運輸企業應當按照要求配備專職監控人員,專職監控人員配置原則上按照監控平臺每接入100輛車設1人的標準配備,最低不少于2人;監控人員應當掌握國家相關法規和政策,經運輸企業培訓、考試合格后上崗。運輸企業可委托具備培訓資質且從事衛星定位專業的相關社會組織對監控人員進行培訓及考試;
(十四)根據法律法規規定以及車輛行駛道路的實際情況,按照規定設置超速行駛和疲勞駕駛的限值,核定運營線路、區域及夜間行駛時間等,在車輛運行期間對車輛和駕駛員進行實時監控和管理;
(十五)設置超速行駛和疲勞駕駛的限值,應當符合客運駕駛員24小時累計駕駛時間原則上不超過8小時、日間連續駕駛不超過4小時,夜間連續駕駛不超過2小時、每次停車休息時間不少于20分鐘、客運車輛夜間行駛速度不得超過日間限速80%的要求;
(十六)動態監控數據應當至少保存6個月,違法駕駛信息及處理情況應當至少保存3年。對存在交通違法信息的駕駛員,道路運輸企業在事后應當及時予以處理;
第十條 車輛動態監控運營服務商應當提供以下服務:
(一)嚴格按照有關標準和規范建設重點運營車輛衛星定位社會化服務系統,保證系統正常穩定運行;
(二)負責衛星定位系統的功能升級、設備維修和技術支持工作;
(三)負責做好接入青海省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管系統和全國道路貨運車輛公共監管與服務平臺的技術聯調工作;
(四)負責向政府監管平臺交換動態數據,保證交換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及時性;
(五)建立健全衛星定位車載終端安裝制度,嚴格按照相關要求規范安裝;
(六)建立衛星定位裝置備品備件庫,備品備件同一型號不少于10臺(套),保證衛星定位裝置及時更換或維修;
(七)按照企業的要求開展衛星定位系統應用培訓,保證企業人員能夠正常使用;
(八)積極配合各級交通運輸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如實提供有關資料,及時整改檢查發現的問題;
(九)負責本單位社會化監控平臺的實時監控,向服務企業提供車輛運行違規信息,對違規車輛駕駛員實時提醒警告,定期向監管機構報送車輛違規信息。
第十一條 各級交通運輸管理部門監管人員主要職責是:
(一)履行動態監督管理職責,嚴格遵守動態監督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熟知衛星定位設備功能及使用要求,指導和監督運輸企業嚴格運營車輛動態監控工作;
(二)熟悉轄區內的運營車輛、營運路線和駕駛員的有關信息情況;
(三)每天定時檢查下級接入平臺的連接情況以及與省、部級監管平臺的連接情況,對斷開的接入平臺應及時聯系,查明原因,盡快恢復;
(四)每天隨機抽查轄區內重點運營車輛的入網、上線、在線情況以及違章情況,及時通過語音、短信或電話等方式提示駕駛員安全駕駛和糾正違規違章行為,做好相關記錄和信息數據的存儲、統計工作,并將有關情況及時通報部門領導;
(五)省級監管人員每月匯總統計、通報省內各平臺連接情況和重點運營車輛的入網、上線、在線情況以及違章情況;市、縣級監管人員每月匯總統計、通報轄區內企業監控平臺連接情況和重點運營車輛的入網、上線、在線情況以及違章情況。
第十二條 道路運輸企業監控人員履行下列工作職責:
(一)履行動態監控職責,嚴格遵守動態監控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熟知衛星定位設備功能及使用要求,定期檢查和測試車載終端功能完好情況,掌握駕駛員車載終端使用情況,指導和監督駕駛員正確使用車載終端;
(二)掌握本企業運營車輛、營運線路和駕駛員的有關信息,包括運營車輛經營范圍、駕駛員配備、聯系方式、運輸線路、路況等級、班時班次、站點設置等情況;
(三)對本企業運營車輛實施監控,抽查運營車輛的入網、上線、在線情況以及違章情況,每天每車不少于兩次,日間和夜間相結合,做到“車輛一動,全程監控”;
(四)對本企業運營車輛超速、疲勞駕駛、未按規定線路運行等違章行為及時進行信息提示、電話警告,予以糾正。統計每日違章情況,填寫專項表格,上報企業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及安全生產負責人,并每月匯總上報監管機構;
(五)設定重點監控車輛的,全程全時段監控本企業重點監控車輛的運行狀態,做好監控記錄。重點監控車輛一般包括:長途客車,運輸爆炸品、強腐蝕性物品、劇毒化學品的危貨車輛、屢次違章的車輛、需要在夜間和山區行駛的車輛等;
(六)標記重點監控路段的,運營車輛行駛至重點監控路段,應加大抽查檢查頻次,及時通過語音、短信或電話等方式提示駕駛員安全駕駛。重點監控路段一般包括:運營線路上的事故多發路段及危險路段;
(七)設有分支機構的運輸企業,由分支機構的專職監控人員履行本條第(三)(五)項職責。總公司的專職監控人員負責每天實時抽查公司所有車輛的運行情況,抽查比例不低于50%;
(八)已在執行運輸任務的車輛信息上傳不正常,或運行過程中出現連續掉線10分鐘以上,或累計掉線15分鐘以上情況的,應及時電話聯系駕駛員,落實具體情況并作好記錄。如果設備存在問題,應迅速告知有關部門及時處理;
(九)收到并確認惡劣天氣、封路、擁堵、限行、斷路等特殊氣象、道路消息后,及時制發信息向駕駛員進行安全提示。加強夜間運行車輛的監控,適時向夜間運行車輛發送安全和中途休息提示信息;
(十)及時答復或處理車輛的求助信息,及時確認突發事件信息并上報;
(十一)接到行業監管平臺的查崗指令或信息后,按照要求在15分鐘內進行應答,并做好記錄;
(十二)規范動態監控上崗前準備、換崗交接、離崗作業等流程,交接班內容包括:上級指示、問題及處理結果,設備情況,注意事項等;
(十三)監控人員應當實時分析、處理車輛行駛動態信息,糾正凌晨2點至5點違規行駛情況,及時提醒駕駛員糾正超速行駛、疲勞駕駛等違法行為,并記錄存檔至動態監控臺賬;對經提醒仍然繼續違法違規駕駛的駕駛員,應當及時向企業安全管理機構報告,安全管理機構應當立即采取措施制止;對拒不糾正仍然繼續違法違規駕駛的,道路運輸企業應當及時報告公安交警部門,并在事后嚴肅處理駕駛員。
第三章
系統備案
第十三條 我省道路運輸行業衛星定位監控平臺應經省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監督局進行備案公示后,方可在青海省境內從事道路運輸車輛衛星定位監控服務。市州交通運輸管理部門不得為道路運輸經營者指定衛星定位裝置廠家及產品,不得要求重復安裝衛星定位裝置,不得通過行政手段指定運營服務商,不得要求運營服務商重復備案。
第十四條 在青海省境內開展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控運營業務的運營服務商,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監控平臺及車載終端符合《道路運輸車輛衛星定位系統平臺技術要求》(GB/T 35658)《道路運輸車輛衛星定位系統終端通訊協議及數據格式》(JT/T 808-2019)《道路運輸車輛衛星定位系統平臺數據交換》(JT/T 809-2019) 《道路運輸車輛衛星定位系統車載終端技術要求》(JT/T 794-2019)以及相關技術標準;
(二)動態監控運營服務商在青海省行政區域內有固定的經營和監控服務場所,必要的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配備要求為:至少1名平臺管理人員、1名平臺維護技術人員、2名平臺運行監控人員、2名車載終端安裝維護人員;
(三)動態監控運營服務商自有服務器和平臺的,必須部署在青海境內;
(四)動態監控運營服務商使用云服務的,部署方式必須在國內。
第十五條 申請監控平臺備案的運營服務商,應提交下列材料,并保證材料真實完整:
(一)備案申請人應為在青海省境內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注冊登記的法人企業,申請人應提交法人證書原件供驗證,并提供加蓋公章的復印件;
(二)填寫青海省道路運輸車輛衛星定位系統監控平臺備案登記表(見附件2);
(三)提供衛星定位監控服務的標準條款、服務承諾書并加蓋公章(見附件3);
(四)監控平臺的總體技術方案、用戶手冊;
(五)自主管理或托管的服務器、存儲設備、網絡設備、安全設備、電子地圖等監控平臺應用的相關軟硬件設備型號及安裝部署情況說明;
(六)經營場所地址、房屋產權證明或房屋租賃合同原件及復印件、監控中心照片、聯系電話及維護人員資料;
(七)提供7×24小時服務電話及專職監控人員、維護技術人員、公司管理等人員的證明材料和近三個月社保繳費證明;
(八)材料真實可靠的承諾證明;
(九)經辦人授權文件。
第十六條 交通運輸局應當向社會公布已備案的道路運輸動態監控運營服務商名單并及時更新,便于社會查詢和監督。
第四章
數據對接
第十七條 從事重點運營車輛動態監控的運營服務商申請平臺數據對接前,應當向省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監督局提交《運營服務商企業監控平臺數據對接測試申請表》(附件1),申請數據對接測試,省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監督局對測試結果進行技術驗證。對能夠在青海省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管系統平臺上正常運行的,予以通過數據對接測試。
第十八條 提供貨運車輛動態監控服務的運營服務商,由省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監督局報送至中國交通通信信息中心,與全國道路貨運車輛公共監管與服務系統完成數據對接測試工作。
第十九條 新申請備案的運營服務商動態監控系統,依據JT/T 809-2019道路運輸車輛衛星定位系統平臺數據交換協議內容開展數據對接工作,現有各級監管系統以及與監控系統的數據交換要逐步滿足JT/T 809-2019協議內容的要求,通過升級現有系統,按照新協議內容完成數據解析、數據傳輸、統計監控、存儲分析等功能完善工作。
第五章
考核管理
第二十條 考核周期分為月度和年度,月度考核按自然月進行,年度考核周期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考核采取系統自動統計分析為主、現場情況勘察為輔的形式。
第二十一條 監管(控)平臺考核指標包括:
(一)平臺連通率:統計期內,下級平臺與上級平臺之間保持正常數據傳輸的時間總和占統計期間總時長的比率;
(二)跨域數據交換成功率:統計期內,下級平臺應答上級平臺交換請求的數量占上級平臺向下級平臺下發跨域交換請求的總數量的比率;
(三)車輛入網率:截至某一統計時點,至少向上級平臺傳輸一次合格動態數據的重點運營車輛數占本轄區內或本企業重點運營車輛總數的比率;
(四)車輛上線率:統計期內,至少向上級平臺傳輸一次合格動態數據的重點運營車輛數占本轄區或本企業(含運營服務商)處于營運狀態且已入網的重點運營車輛數的比率;
(五)軌跡完整率:統計期內,重點運營車輛完整軌跡與本轄區或本企業(含運營服務商)上線重點運營車輛軌跡的比率,軌跡完整是指軌跡點連續;
(六)數據合格率:統計期內,下級平臺上傳的合格數據條數占上傳數據總條數的比率。合格數據包括車牌號、車牌顏色、時間、經度、緯度、定位速度、行駛記錄速度、方向、海拔、車輛狀態、報警狀態等符合《道路運輸車輛衛星定位系統平臺數據交換》(JT/T 809-2019)相關信息數據體結構規則,且在合理范圍內的車輛動態數據;
(七)衛星定位漂移車輛率:統計期內,車輛定位數據存在高頻度遠距離漂移車輛總數占本轄區或本企業(含運營服務商)重點運營車輛上線總數的比率;
(八)平臺查崗響應率:統計期內,監管平臺不定期向監控平臺下發查崗指令,監控人員在收到查崗指令后及時響應,查崗響應次數占查崗次數的比率。查崗響應時間超過15分鐘的不計入查崗響應次數;
(九)平均車輛超速次數:統計期內,重點運營車輛的超速總次數除以本轄區或本企業上線的重點運營車輛數;
(十)平均疲勞駕駛時長:統計期內,重點運營車輛的疲勞駕駛總時長除以本轄區或本企業上線的重點運營車輛數。
第二十二條 對監管機構的考核內容包括:
(1)制度建設情況。轄區動態監督管理規章制度的制定情況,監管平臺的運行維護管理制度;故障處理應急預案、運行維護考核管理辦法、逐級考核和通報制度等制定情況;
(二)監管平臺運行情況。平臺連通率、跨域數據交換成功率、車輛入網率、車輛上線率、軌跡完整率、數據合格率;
(三)保障監管平臺長期穩定運行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三條 對道路運輸企業的考核內容包括:
(1)制度建設情況。本企業監控平臺的建設、運行和管理工作,監控平臺運行維護管理與實施辦法;衛星定位裝置的安裝、使用及維護制度;監控人員崗位職責及管理制度;交通違法動態信息處理和統計分析制度;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制度等;
(2)監控人員的配備情況。人員配備數量情況,人員教育培訓情況,工作崗位職責和工作流程的執行情況;
(3)車輛實時監控情況。車輛入網率、車輛上線率、軌跡完整率、數據合格率、衛星定位漂移車輛率、平均車輛超速次數、平均疲勞駕駛時長、平臺查崗響應率;
(4)車輛數據保存情況。違法駕駛及處理信息存檔情況,其中動態監控數據應當至少保存6個月,違法駕駛信息及處理情況應當至少保存3年。
第二十四條 對運營服務商的考核內容包括:
(一)制度建設情況。本企業監控平臺的建設、運行、維護及管理制度;衛星定位裝置的安裝、使用及維護制度;監控人員崗位職責及管理制度;數據采集處理、重要信息通報制度等;
(二)監控平臺運行情況。平臺連通率、車輛上線率、軌跡完整率、數據合格率、車輛衛星定位漂移率;
(三)監控平臺服務情況。提供持續、可靠的車輛動態監控服務,及時進行監控平臺維護,信息更新及故障處理,保障監控平臺穩定運行,實現與監管平臺的實時連通;
(四)保障監控平臺長期穩定運行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五條 各級各類平臺考核實行計分制,滿分100分,70分為合格,根據考核情況進行動態調整。
第二十六條 道路運輸企業、運營服務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月度考核記為不合格:
(一)設置技術壁壘,阻礙車輛正常轉網的;
(二)未填寫車載終端安裝證明的;
(三)不按規定流程辦理轉網手續的;
(四)不按規定進行車載終端維修、維護和巡檢;
(五)不按規定進行平臺運行監控;
(六)不按規定上報安裝車輛信息;
(七)企業監控平臺與聯網聯控系統對接不正常;
(八)運輸企業未及時繳納服務費,運營服務商未告知運輸企業擅自中止服務。
第二十七條 道路運輸企業、運營服務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度考核記為不合格:
(一)使用不符合標準規范要求的監控平臺或車載終端的;
(二)偽造、篡改、刪除車輛動態監控數據的;
(三)一年內累計三個月及以上考核不合格的;
(四)服務質量差投訴多,被通報仍未改正的;
(五)其他嚴重違反管理部門的要求或嚴重影響聯網聯控工作的行為。
第二十八條 考核結果應通過考核單位門戶網站或在被考核單位以張貼公告的方式進行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公示期內,被考核單位對考核結果有異議,可向考核單位申訴,由考核單位進行核查;考核結果有誤的,應及時更正。
第二十九條 省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監督局對各級交通運輸管理部門的考核結果定期通報,并抄送省交通運輸廳。
第三十條 各級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應將考核不合格的道路運輸企業納入重點安全監管對象,依法責令整改;對考核不合格的運營服務商,限期責令整改,整改期內的運營服務商不得新增道路運輸車輛接入其監控平臺,不得進行車輛轉網業務。
第三十一條 建立運營服務商退出機制。違反本辦法規定,不能履行服務承諾造成動態監控制度落實不到位的動態監控運營服務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省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監督局調查核實公告后,取消其服務資格并抄報交通運輸部:
(一)運營服務商所服務的道路運輸企業監控平臺年度內累計3次以上月考核不合格,且屬于運營服務商負主要責任的;
(二)運營服務商所服務的道路運輸企業監控平臺接入率未達到100%,且考核排名連續3次在最后3位的;
(三)運營服務商向上級政府監管平臺上報虛假數據或故意篡改重點運營車輛動態、靜態數據的;
(四)運營服務商為重點運營車輛安裝的車載終端產品型號與依法取得市場監管部門頒發資質認定證書的檢測機構檢測產品不一致的,或者以次充好、弄虛作假的;
(五)運營服務商未經道路運輸經營者同意,擅自拆卸車輛出廠前安裝的符合相關標準要求并檢驗合格車載終端設備的;
(六)整改期間新接入車輛的或對車輛進行轉網業務的;
(七)提交虛假備案材料的,偽造數據和記錄的;
(八)拒不落實相關問題整改要求或未按期完成整改的;
(九)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要求的。
第三十二條 運營服務商被交通運輸部撤銷通過標準符合性審查公告的,直接取消其全省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控技術服務資格。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三條 各級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應當充分發揮全省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管平臺的作用,定期對道路運輸企業動態監控工作的情況進行監督考核。將考核結果納入企業質量信譽考核、企業安全評估和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的內容,并作為運輸企業班線招標、車輛審驗和新增運力等業務管理的重要依據。
第三十四條 各級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應根據法定職責,落實源頭管理責任,定期對道路運輸企業動態監控工作進行監督檢查,采取線下線上抽查方式,其內容為:
(一)重點檢查企業動態監控相關制度建立、落實情況;
(二)是否按規定使用衛星定位裝置、監控平臺,平臺接入及使用情況;
(三)監控人員在崗情況;
(四)發現問題和處理問題等情況。
第三十五條 道路運輸車輛發生交通事故的,道路運輸企業監控平臺應當在接到事故信息后立即封存車輛動態監控數據,配合事故調查,如實提供肇事車輛動態監控數據;肇事車輛安裝車載視頻裝置的,還應當提供視頻資料。
第三十六條 各級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對未按照要求安裝衛星定位裝置,或者已安裝衛星定位裝置但未能在聯網聯控系統(重型載貨汽車和半掛牽引車未能在道路貨運車輛公共平臺)正常顯示車輛軌跡、位置、速度等相關信息的車輛,不予發放或者審驗《道路運輸證》。
第三十七條 違反《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督管理辦法》的規定,道路運輸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機構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據交通運輸部2016年第55號令第三十六條予以罰款:
(一)道路運輸企業未使用符合標準的監控平臺、監控平臺未接入聯網聯控系統、未按規定上傳道路運輸車輛動態信息的;
(二)未建立或者未有效執行交通違法動態信息處理制度、對駕駛員交通違法處理率低于90%的;
(三)未按規定配備專職監控人員的。
第三十八條 違反《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督管理辦法》的規定,道路運輸經營者使用衛星定位裝置故障不能保持在線的運輸車輛從事經營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機構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據交通運輸部2016年第55號令第三十七條予以罰款。
第三十九條 違反《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督管理辦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機構責令改正,依據交通運輸部2016年第55號令第三十八條予以罰款:
(一)破壞衛星定位裝置以及惡意人為干擾、屏蔽衛星定位裝置信號的;
(二)偽造、篡改、刪除車輛動態監控數據的。
第四十條 違反《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督管理辦法》的規定,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具有《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督管理辦法》中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 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機構工作人員執行《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督管理辦法》過程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二條 道路運輸監控平臺名稱、IP地址和道路運輸監控平臺所有人單位名稱發生變更的,應及時向原備案管理機構辦理備案變更。
第四十三條 道路運輸監控平臺需要撤銷備案的,應在撤銷備案前30日告知原備案管理機構,并將接入省級聯網聯控平臺的道路運輸車輛妥善遷移到符合要求的其他道路運輸監控平臺。
第四十四條 各級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在監督檢查中發現道路運輸監控平臺不符合備案條件的,及時報送省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監督局核查、責令整改。監控平臺運營服務商或道路運輸企業應在整改期限內完成整改。監控平臺整改不到位或拒絕整改的,取消備案資格。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 各級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應當把運輸企業監控平臺考核結果及監督檢查情況作為信譽考核、創先評優、班線招標、安全績效考核和年度審驗的重要依據。農村客運車輛動態監督管理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由青海省交通運輸廳負責解釋。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自2021年9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自2021年9月10日起至2026年9月9日止。原《青海省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督管理實施細則》(青運管安〔2016〕135號)、《關于青海省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控平臺和衛星定位裝置備案管理的通知》(青運管科教字〔2014〕131號)同時廢止。
附件:
1.運營服務商企業監控平臺數據對接測試申請表
2.青海省道路運輸車輛衛星定位系統監控平臺備案登記表
3.青海省道路運輸車輛社會化服務動態監控平臺服務承諾書
4.重點運營車輛動態監控系統月度考核表(管理機構)
5.重點運營車輛動態監控系統年度考核表(管理機構)
6.重點運營車輛動態監控系統月度考核表(道路運輸企業)
7.重點運營車輛動態監控系統年度考核表(道路運輸企業)
8.重點運營車輛動態監控系統月度考核表(運營服務商)
9.重點運營車輛動態監控系統年度考核表(運營服務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