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控系統使用管理規定》征求意見
重慶市交通局關于《重慶市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控系統使用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
SUMMER TIME
為加強全市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督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重慶市道路運輸管理條例》《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督管理辦法》《全國重點營運車輛聯網聯控系統考核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我市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控管理實際,我局起草了《重慶市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控系統使用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公眾可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反饋意見:
一、來信地址:重慶市渝北區龍溪紅錦大道20號市交通局安全監督處,郵編401147。
二、聯系電話:(023)89183267,傳真:(023)89183125。
三、意見反饋截止日期為2022年8月18日。
附件:《重慶市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控系統使用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
重慶市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控系統使用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全市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督管理,防控和減少道路運輸事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重慶市道路運輸管理條例》《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督管理辦法》《全國重點營運車輛聯網聯控系統考核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地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全市道路運輸車輛安裝、使用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衛星定位裝置(以下簡稱衛星定位裝置)以及相關安全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道路運輸車輛,包括用于公路營運的載客汽車、危險貨物運輸車輛、半掛牽引車以及重型載貨汽車(總質量為12噸及以上的普通貨運車輛)。
第四條 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督管理應當遵循企業監控、政府監管、聯網聯控的原則。
第五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急管理部門依據法定職責,對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控工作實施聯合監督管理。
市道路運輸事務中心承擔本市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督管理事務性工作,市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總隊負責管轄范圍內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控違法違規行為的行政執法工作。
區(縣)交通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地區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系統建設
第六條 道路運輸車輛衛星定位系統平臺和車載終端應當符合相關標準要求。
第七條 市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督管理系統包括市道路運輸行業監管平臺及區(縣)分平臺(以下簡稱行業監管平臺),道路運輸企業自建車輛動態監控平臺或符合條件的社會化衛星定位系統監控平臺(以下簡稱企業監控平臺)。
第八條 道路旅客運輸企業、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和擁有50輛及以上重型載貨汽車或者牽引車的道路貨物運輸企業應當按照標準建設企業監控平臺,或者使用符合條件的社會化衛星定位系統監控平臺,對所屬道路運輸車輛和駕駛員運行過程進行實時監控和管理。
第九條 道路旅客運輸企業和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的監控平臺應當接入全國重點營運車輛聯網聯控系統(以下簡稱聯網聯控系統),并按照要求將車輛行駛的動態信息和企業、駕駛員、車輛的相關信息逐級上傳至全國道路運輸車輛動態信息公共交換平臺。
道路貨運企業監控平臺應當與道路貨運車輛公共平臺對接,按照要求將企業、駕駛員、車輛的相關信息上傳至道路貨運車輛公共平臺,并接收其轉發的貨運車輛行駛動態信息。
第十條 提供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控社會化服務的,應當向市級道路運輸主管部門備案,并提供營業執照、服務格式條款、服務承諾,履行服務能力的相關證明材料。
第十一條 道路運輸企業新建或者變更監控平臺,在投入使用前應向原發放《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備案。
第十二條 包車客車、班線客車和危險貨物運輸車輛在出廠前應當安裝符合標準的衛星定位裝置。重型載貨汽車和半掛牽引車在出廠前應當安裝符合標準的衛星定位裝置,并接入道路貨運車輛公共平臺。道路運輸經營者應當選購安裝符合標準的衛星定位裝置的車輛,并接入符合要求的監控平臺。
第十三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在辦理營運手續時,應當對道路運輸車輛安裝衛星定位裝置及接入系統平臺的情況進行審核。
第十四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負責維護道路運輸行業監管平臺,維護費用應納入年度財政預算。
第十五條 道路運輸企業應當在監控平臺中完整、準確地錄入所屬道路運輸車輛和駕駛員的基礎資料等信息,并及時更新。
第十六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急管理部門間應當建立信息共享機制。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急管理部門根據需要可以通過道路運輸車輛動態信息公共服務平臺,隨時或者定期調取系統中的全國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控數據。
第十七條 任何單位、個人不得擅自泄露、刪除、篡改衛星定位系統平臺的歷史和實時動態數據。
第三章 車輛監控
第十八條 道路運輸企業(經營者)是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控的責任主體。
第十九條 道路運輸企業應當根據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以及車輛行駛道路的實際情況,按照規定設置監控超速行駛和疲勞駕駛的限值,以及核定運營線路、區域及夜間行駛時間等,在所屬車輛運行期間對車輛和駕駛員進行實時監控和管理。
設置超速行駛和疲勞駕駛的限值,應當符合客運駕駛員24小時累計駕駛時間原則上不超過8小時,日間連續駕駛不超過4小時,夜間連續駕駛不超過2小時,每次停車休息時間不少于20分鐘,客運車輛夜間行駛速度不得超過日間限速80%的要求。
第二十條 道路旅客運輸企業、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擁有50輛及以上重型載貨汽車或者牽引車的道路貨物運輸企業和社會化服務監控平臺服務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并嚴格落實系統平臺建設、維護及管理,車載終端安裝、使用及維護,監控人員崗位職責及管理,交通違法動態信息處理和統計分析以及其他需要建立的動態監控管理制度,規范動態監控工作。包車客車、班線客車和危險貨物運輸車輛衛星定位裝置安裝率、上線率、違法查處率和處警率達到100℅。
第二十一條 道路旅客運輸企業、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和擁有50輛及以上重型載貨汽車或牽引車的道路貨物運輸企業應當配備專職監控人員。專職監控人員配備原則上按照監控平臺每接入100輛車設1人的標準配備,最少不低于2人。監控人員應當掌握國家相關法規和政策,經運輸企業培訓、考試合格后上崗。
監控人員應當實時分析、處理車輛行駛動態信息,及時提醒駕駛員糾正超速行駛、疲勞駕駛等違法行為,并記錄存檔至動態監控臺賬;對經提醒仍然繼續違法駕駛的駕駛員,應當及時向企業安全管理機構報告,安全管理機構應當立即采取措施制止;對拒不執行制止措施仍然繼續違法駕駛的,道路運輸企業應當及時報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并在事后解聘駕駛員。
動態監控數據應當至少保存6個月,違法駕駛信息及處理情況應當至少保存3年。對存在交通違法信息的駕駛員,道路運輸企業在事后應當及時按照相關規定給予處理。
第二十二條 道路運輸經營者應當確保衛星定位裝置正常使用,保持車輛運行實時在線。衛星定位裝置出現故障不能保持在線的道路運輸車輛,道路運輸經營者不得安排其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活動。
第二十三條 衛星定位系統平臺的服務商應當提供持續、可靠的技術服務,保證車輛動態監控數據真實、準確,確保提供監控服務的系統平臺安全、穩定運行。
第二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衛星定位裝置以及惡意人為干擾、屏蔽衛星定位裝置信號,不得篡改衛星定位裝置數據。
第四章 監管執法
第二十五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健全聯網聯控系統運行維護與考核機制,落實監督檢查、逐級考核和通報制度,并將結果納入企業質量信譽考核的內容,作為運輸企業班線招標和年度審驗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六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將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控系統記錄的交通違法信息作為執法依據,依法查處。
第二十七條 應急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認真開展事故調查工作,嚴肅查處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責任單位和人員。
第二十八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未按照要求安裝衛星定位裝置,或者已安裝衛星定位裝置但未能在聯網聯控系統(重型載貨汽車和半掛牽引車未能在道路貨運車輛公共平臺)正常顯示的車輛,不予發放或者審驗《道路運輸證》。
第二十九條 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機構應當依照《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督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之規定,對相關道路運輸企業、車輛、人員和監控平臺的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第三十條 監督檢查和執法人員向被檢查單位和個人了解情況、查閱和復制有關材料時,被監督檢查單位和個人應當積極配合監督檢查,如實提供有關資料和說明情況。
道路運輸車輛發生交通事故的,道路運輸企業或者第三方監控平臺負責單位應當在接到事故信息后立即封存車輛動態監控數據,配合事故調查,如實提供肇事車輛動態監控數據;肇事車輛安裝車載智能視頻裝置的,還應當提供視頻資料。
第三十一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急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執行本辦法過程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應依照相關規定追究責任。
第三十二條 鼓勵利用衛星定位裝置,對營運駕駛員安全行駛里程進行統計分析,開展安全行車駕駛員競賽活動。
重慶市交通局關于《重慶市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控系統使用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
SUMMER TIME
為加強全市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督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重慶市道路運輸管理條例》《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督管理辦法》《全國重點營運車輛聯網聯控系統考核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我市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控管理實際,我局起草了《重慶市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控系統使用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公眾可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反饋意見:
一、來信地址:重慶市渝北區龍溪紅錦大道20號市交通局安全監督處,郵編401147。
二、聯系電話:(023)89183267,傳真:(023)89183125。
三、意見反饋截止日期為2022年8月18日。
附件:《重慶市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控系統使用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
重慶市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控系統使用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全市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督管理,防控和減少道路運輸事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重慶市道路運輸管理條例》《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督管理辦法》《全國重點營運車輛聯網聯控系統考核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地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全市道路運輸車輛安裝、使用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衛星定位裝置(以下簡稱衛星定位裝置)以及相關安全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道路運輸車輛,包括用于公路營運的載客汽車、危險貨物運輸車輛、半掛牽引車以及重型載貨汽車(總質量為12噸及以上的普通貨運車輛)。
第四條 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督管理應當遵循企業監控、政府監管、聯網聯控的原則。
第五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急管理部門依據法定職責,對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控工作實施聯合監督管理。
市道路運輸事務中心承擔本市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督管理事務性工作,市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總隊負責管轄范圍內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控違法違規行為的行政執法工作。
區(縣)交通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地區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系統建設
第六條 道路運輸車輛衛星定位系統平臺和車載終端應當符合相關標準要求。
第七條 市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督管理系統包括市道路運輸行業監管平臺及區(縣)分平臺(以下簡稱行業監管平臺),道路運輸企業自建車輛動態監控平臺或符合條件的社會化衛星定位系統監控平臺(以下簡稱企業監控平臺)。
第八條 道路旅客運輸企業、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和擁有50輛及以上重型載貨汽車或者牽引車的道路貨物運輸企業應當按照標準建設企業監控平臺,或者使用符合條件的社會化衛星定位系統監控平臺,對所屬道路運輸車輛和駕駛員運行過程進行實時監控和管理。
第九條 道路旅客運輸企業和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的監控平臺應當接入全國重點營運車輛聯網聯控系統(以下簡稱聯網聯控系統),并按照要求將車輛行駛的動態信息和企業、駕駛員、車輛的相關信息逐級上傳至全國道路運輸車輛動態信息公共交換平臺。
道路貨運企業監控平臺應當與道路貨運車輛公共平臺對接,按照要求將企業、駕駛員、車輛的相關信息上傳至道路貨運車輛公共平臺,并接收其轉發的貨運車輛行駛動態信息。
第十條 提供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控社會化服務的,應當向市級道路運輸主管部門備案,并提供營業執照、服務格式條款、服務承諾,履行服務能力的相關證明材料。
第十一條 道路運輸企業新建或者變更監控平臺,在投入使用前應向原發放《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備案。
第十二條 包車客車、班線客車和危險貨物運輸車輛在出廠前應當安裝符合標準的衛星定位裝置。重型載貨汽車和半掛牽引車在出廠前應當安裝符合標準的衛星定位裝置,并接入道路貨運車輛公共平臺。道路運輸經營者應當選購安裝符合標準的衛星定位裝置的車輛,并接入符合要求的監控平臺。
第十三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在辦理營運手續時,應當對道路運輸車輛安裝衛星定位裝置及接入系統平臺的情況進行審核。
第十四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負責維護道路運輸行業監管平臺,維護費用應納入年度財政預算。
第十五條 道路運輸企業應當在監控平臺中完整、準確地錄入所屬道路運輸車輛和駕駛員的基礎資料等信息,并及時更新。
第十六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急管理部門間應當建立信息共享機制。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急管理部門根據需要可以通過道路運輸車輛動態信息公共服務平臺,隨時或者定期調取系統中的全國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控數據。
第十七條 任何單位、個人不得擅自泄露、刪除、篡改衛星定位系統平臺的歷史和實時動態數據。
第三章 車輛監控
第十八條 道路運輸企業(經營者)是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控的責任主體。
第十九條 道路運輸企業應當根據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以及車輛行駛道路的實際情況,按照規定設置監控超速行駛和疲勞駕駛的限值,以及核定運營線路、區域及夜間行駛時間等,在所屬車輛運行期間對車輛和駕駛員進行實時監控和管理。
設置超速行駛和疲勞駕駛的限值,應當符合客運駕駛員24小時累計駕駛時間原則上不超過8小時,日間連續駕駛不超過4小時,夜間連續駕駛不超過2小時,每次停車休息時間不少于20分鐘,客運車輛夜間行駛速度不得超過日間限速80%的要求。
第二十條 道路旅客運輸企業、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擁有50輛及以上重型載貨汽車或者牽引車的道路貨物運輸企業和社會化服務監控平臺服務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并嚴格落實系統平臺建設、維護及管理,車載終端安裝、使用及維護,監控人員崗位職責及管理,交通違法動態信息處理和統計分析以及其他需要建立的動態監控管理制度,規范動態監控工作。包車客車、班線客車和危險貨物運輸車輛衛星定位裝置安裝率、上線率、違法查處率和處警率達到100℅。
第二十一條 道路旅客運輸企業、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和擁有50輛及以上重型載貨汽車或牽引車的道路貨物運輸企業應當配備專職監控人員。專職監控人員配備原則上按照監控平臺每接入100輛車設1人的標準配備,最少不低于2人。監控人員應當掌握國家相關法規和政策,經運輸企業培訓、考試合格后上崗。
監控人員應當實時分析、處理車輛行駛動態信息,及時提醒駕駛員糾正超速行駛、疲勞駕駛等違法行為,并記錄存檔至動態監控臺賬;對經提醒仍然繼續違法駕駛的駕駛員,應當及時向企業安全管理機構報告,安全管理機構應當立即采取措施制止;對拒不執行制止措施仍然繼續違法駕駛的,道路運輸企業應當及時報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并在事后解聘駕駛員。
動態監控數據應當至少保存6個月,違法駕駛信息及處理情況應當至少保存3年。對存在交通違法信息的駕駛員,道路運輸企業在事后應當及時按照相關規定給予處理。
第二十二條 道路運輸經營者應當確保衛星定位裝置正常使用,保持車輛運行實時在線。衛星定位裝置出現故障不能保持在線的道路運輸車輛,道路運輸經營者不得安排其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活動。
第二十三條 衛星定位系統平臺的服務商應當提供持續、可靠的技術服務,保證車輛動態監控數據真實、準確,確保提供監控服務的系統平臺安全、穩定運行。
第二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衛星定位裝置以及惡意人為干擾、屏蔽衛星定位裝置信號,不得篡改衛星定位裝置數據。
第四章 監管執法
第二十五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健全聯網聯控系統運行維護與考核機制,落實監督檢查、逐級考核和通報制度,并將結果納入企業質量信譽考核的內容,作為運輸企業班線招標和年度審驗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六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將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控系統記錄的交通違法信息作為執法依據,依法查處。
第二十七條 應急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認真開展事故調查工作,嚴肅查處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責任單位和人員。
第二十八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未按照要求安裝衛星定位裝置,或者已安裝衛星定位裝置但未能在聯網聯控系統(重型載貨汽車和半掛牽引車未能在道路貨運車輛公共平臺)正常顯示的車輛,不予發放或者審驗《道路運輸證》。
第二十九條 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機構應當依照《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督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之規定,對相關道路運輸企業、車輛、人員和監控平臺的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第三十條 監督檢查和執法人員向被檢查單位和個人了解情況、查閱和復制有關材料時,被監督檢查單位和個人應當積極配合監督檢查,如實提供有關資料和說明情況。
道路運輸車輛發生交通事故的,道路運輸企業或者第三方監控平臺負責單位應當在接到事故信息后立即封存車輛動態監控數據,配合事故調查,如實提供肇事車輛動態監控數據;肇事車輛安裝車載智能視頻裝置的,還應當提供視頻資料。
第三十一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急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執行本辦法過程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應依照相關規定追究責任。
第三十二條 鼓勵利用衛星定位裝置,對營運駕駛員安全行駛里程進行統計分析,開展安全行車駕駛員競賽活動。